崇州壁寶節能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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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節能降耗的有關政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耕地,加快推廣新型墻體材料,規范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7]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屬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國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材節能機構”)負責專項基金的征收、退付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凡在四川省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目錄》(附件1)規定的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專項基金。
第五條 專項基金征收標準,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成都市按每平方米8元繳納;其余市州政府所在地按每平方米7元繳納,其它縣(市、區)按每平方米6元繳納。難以用建筑面積計算的,按標準磚(240㎜×115㎜×53㎜)每塊0.04元繳納。
第六條 專項基金不得向施工單位收取,也不得在墻體材料的生產、銷售環節收取。嚴禁在專項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證金或押金。嚴禁任何單位減、免、緩繳專項基金。
第七條 征收專項基金,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八條 已實行“銀行代收”管理辦法的地區,專項基金征收應按照“銀行代收”的有關規定進行收繳管理;目前尚未實行“銀行代收”管理辦法的地區,專項基金的收繳辦法由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預繳專項基金。
(一)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開據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專項基金繳入財政非稅收入歸集戶,并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的財政代管資金。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負責按月組織該專項基金的賬務核對工作。每月終了后七個工作日內,對已在墻材節能機構辦理并確定清退手續的工程項目不予以退付的專項基金進行核實確認,確認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據此確認收入辦理賬務調整,并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繳入財政國庫。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對辦理了竣工結算審批手續并確定要予以退付的專項基金進行核實確認,確認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財政部門,并附有關證明材料,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財政非稅收入歸集戶退付手續。
(四)每年12月25日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應與財政部門核對全年賬務。年終,財政部門將本級財政非稅收入歸集戶結余的專項基金全部清理后,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就地繳入國庫。
專項基金繳入國庫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項“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收入”,支出由財政部門按其履行職能的需要,列入第215類“資源堪探電力信息等事務”第61款“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下相關項級科目。
第十條 工程墻體完工后未進行墻面隱蔽處理前,建設單位憑建筑設計說明書和建筑節能設計計算書、墻體質量評定表、墻材使用驗收表(附件2)等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向當地墻材節能機構提出墻材使用情況驗收申請,當地墻材節能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并簽署意見,作為退付或不退付的依據。
建設工程項目按下列規定退付專項基金:
一、框架結構及高層、超高層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墻材,并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繳納的專項基金予以全額退付。
(二)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實際使用比例退付。
(三)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不予退付。
二、其他建筑工程
(一)全部使用新型墻材并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全額予以退付;
(二)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實際使用比例退付。
(三)新型墻體材使用量占全部墻材65%以下的,或未按節能設計標準進行保溫隔熱維護結構處理的,不予退付。
第十一條 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申請實地考察核實,提供《四川省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竣工備案表》(附件3)。并在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專項基金清算手續。建設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清算手續的,應主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提交書面情況說明。辦理清算后已確認不應退付建設單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退付專項基金:
(一)工程墻體完工后,未向墻材節能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即進行墻面隱蔽處理,導致無法核實的。
(二)工程竣工驗收建筑節能質量不合格的和未按《新型墻體材料目錄》使用墻體材料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以上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辦理退付手續的工程,也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提交書面情況報告的。
為確認不予退付的專項基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應將不予退付的專項基金數額和理由通過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應嚴格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退付專項基金,做到依據充分和程序規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辦理退付和不予退付的手續。
第十四條 《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將根據技術革新進步情況,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財政部門同意后,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專項基金應?顚S,使用范圍包括:
(一)引進、新建、擴建、改造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示范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應用試點示范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及節能產品的宣傳和培訓;
(五)制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六)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及建筑節能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十六條 各級墻材節能機構履行職能所必須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各級墻材節能機構申請使用專項基金,應按規定編制年度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用于新型墻體材料技術改造項目貼息和示范工程項目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墻材節能機構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項目,應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墻材節能機構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專項基金年度預算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 撥付給使用單位的專項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二十條 專項基金的分成比例。
阿壩、甘孜、涼山三個民族自治州和內地十二個民族自治縣以及享受民族自治縣政策的縣(區)征收的專項基金,由本級全額留用,不實行分成。
市本級征收的專項基金收入,按5:95的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級和市級國庫。
擴權試點縣(市)按5:95的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級和縣(市)級國庫;其它縣(市、區)(除民族自治縣和享受民族自治縣政策的縣以外)按省與市、縣(市、區)5:5:90的比例就地分別繳入省、市和縣(市、區)級國庫。
第二十一條 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墻材節能機構如違反本細則規定征收專項基金,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令)和《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法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各地應按照本文規定將今年以來已按原方式繳納的專項基金和歷年在財政專戶的專項基金結余進行清理核查,核實后辦理賬務調整和繳庫手續,賬務調整應于2012年12月15日前完成。
原《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建設廳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關于印發四川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財綜〔2007〕48號)同時廢止.